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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是制造者或經營者為了使自己的產品或服務與他人的產品或服務區別開來,而在其產品或服務上使用的標記。需要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取得商標專用權的,應當向澳門經濟局知識產權廳申請商標注冊。 商標俗稱為“牌子”,是一種標記,使消費者能適當區分一個企業之產品或服務與其他企業之產品或服務。 澳門商標法規定構成商標的標記可以是一個或一個以上明顯的單詞、字母、數字、圖形或圖案或各種顏色的組合,還可以是三維圖形,例如產品的容器或包裝的形狀,甚至可以是聲音。 澳門商標注冊的有效期自批準日起計7年,以后每次續展7年,續展次數不限。應在注冊有效期屆滿前的6個月內申請續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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