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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布新幾內亞商標注冊摘要
一、巴布亞新幾內亞商標注冊須知 巴布亞新幾內亞1975年9月16日獲得獨立后,于1978年5月23日制定了巴布亞新幾內亞商標法,并于1980年3月20日修訂。2002年,巴布亞新幾內亞重新制定商標法并頒布實施至今。自然人和法人均可在商品和服務上申請商標注冊。 申請人須注意巴布亞新幾內亞商標注冊制度:巴布亞新幾內商標法使用在先原則為主,注冊在先原則為輔;商標注冊采用商標注冊用商品和服務國際分類尼斯協定。 企業或個人注冊巴布亞新幾內商標注冊商標可委托國際領先的知識產權綜合服務機構慧德知識產權代理申請注冊澳大利亞國際商標,對于希望巴布亞新幾內國家申請得到巴布亞新幾內商標注冊商標戰略保護的申請人,可以委托慧德知識產權申請巴布亞新幾內商標注冊得到保護。 二、巴布亞新幾內亞申請所需資料: 1、申請人提供 A、以公司名義注冊:提供《營業執照》或有效登記證明復印件加蓋公章 1 份; B、以個人名義注冊:提供以個人身份證明文件 1份; 2、申請人的信息(中英文):包括姓名或名稱,性質、國籍以及詳細地址、郵編,聯系方式等; 3、 清晰的電子版商標圖樣1份(格式為:JPG或PNG); 4、 指定使用的商品名稱清單一份; 5 、與我方簽署的商標委托書(我方提供); 三、巴布亞新幾內亞商標注冊程序 1、形式審查:根據申請人委托,慧德知識產權當天向巴布新幾內亞商標局提交商標注冊文件。巴布新幾內亞商標局收到申請遞交后會對我方提交的申請文件、商標圖樣、委托書等文件進行是否符合該國商標注冊申請要求審查;符合規定的,將授予巴布新幾內亞商標注冊申請日和申請號。 2、檢索報告: 內協局自行對在先注冊或申請的巴布亞新幾內亞商標是行檢索并出具檢索報告,并出具檢索報告。申請人將在商標獲準公告前收到上述檢索報告,并決定是否安排商標公告。 3、實質審查:內協局審查巴布亞新幾內亞商標申請時,只對其可注冊性(即顯著性),也稱絕對理由,進行審查,不進行相對理由的審查,也就是不會引證在先權利駁回申請。 4、公告: 經審查,審查官認為商標申請可以被接受后,便會在巴布亞新幾內亞官方商標公告上刊登公告。自公告日 3 個月為異議期。 5、注冊核準: 經異議被裁定可以注冊的商標,或經公告沒有異議的商標將獲準注冊并下發注冊證。
四、巴布亞新幾內亞商標續展 五、巴布亞新幾內亞商標注冊費用 1、查詢費:RMB 2,600 2、入表申請費:RMB 8,500——每增加一個類別 RMB 7,500 3、注冊受理費:(含政府登記、公告、發證書) RMB 3,500——每增加一個類別 RMB 2,500 注:以上涉及金額、時間、相關說明等一切僅供參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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