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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專利侵權訴訟


    1、侵犯專利權的行為:《專利法》第十一條、第五十八條

  • 制造專利產品

  • 使用專利產品

  • 許諾銷售專利產品

  • 銷售專利產品

  • 進口專利產品

  • 使用專利方法

  • 使用、許諾銷售、銷售、進口依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

  • 制造、銷售或者進口外觀設計專利產品

  • 此外還有,假冒他人專利行為


    2、專利權的保護范圍:

《專利法》第五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專利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若干規定》(法釋[2001]21號)第十七條:

專利權的保護范圍應當以權利要求書中明確記載的必要技術特征所確定的范圍為準,也包括與該必要技術特征相等同的特征所確定的范圍。等同特征是指與所記載的技術特征以基本相同的手段,實現基本相同的功能,達到基本相同的效果,并且本領域的普通技術人員無需經過創造性勞動就能夠聯想到的特征。


3、專利侵權判定規則

分解全部必要技術特征   A+B+C+D

列出侵權物的全部技術特征   A+B+C+D……

特征對比:

(1)特征相同,即A+B+C+D=A+B+C+D,侵權成立。

(2)特征多,即A+B+C+D +E> A+B+C+D,侵權成立。

(3)特征等同,即A+B+C+D=A+B+C+D,且D= D, 侵權成立。

(4)特征少,即A+B+C<A+B+C+D,侵權不成立。

(5)特征不同,即A+B+C+E≠A+B+C+D,侵權不成立。


4、專利侵權抗辯

1)主體資格抗辯

(2權利瑕疵抗辯

(3)專利無效抗辯

(4)先用權抗辯

(5)共知技術抗辯

(6)權利用盡抗辯

(7)不相同抗辯

(8)訴訟時效抗辯

(9)合同抗辯

(10)善意使用抗辯

(11)科學實驗抗辯

(12)臨時過境抗辯

(13)法定許可抗辯


二、專利歸屬訴訟

1、職務開發糾紛

《專利法》第六條:執行本單位的任務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所完成的發明創造為職務發明創造。職務發明創造申請專利的權利屬于該單位;申請被批準后,該單位為專利權人。非職務發明創造,申請專利的權利屬于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申請被批準后,該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為專利權人。利用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所完成的發明創造,單位與發明人或者設計人訂有合同,對申請專利的權利和專利權的歸屬作出約定的,從其約定。


2、委托開發糾紛

《合同法》第三百三十九條:委托開發完成的發明創造,除當事人另有約定的以外,申請專利的權利屬于研究開發人。研究開發人取得專利權的,委托人可以免費實施該專利。研究開發人轉讓專利申請權的,委托人享有以同等條件優先受讓的權利。

《專利法》第八條:兩個以上單位或者個人合作完成的發明創造、一個單位或者個人接受其他單位或者個人委托所完成的發明創造,除另有協議的以外,申請專利的權利屬于完成或者共同完成的單位或者個人;申請被批準后,申請的單位或者個人為專利權人。


3、合作開發糾紛

《合同法》第三百四十條:合作開發完成的發明創造,除當事人另有約定的以外,申請專利的權利屬于合作開發的當事人共有。當事人一方轉讓其共有的專利申請權的,其他各方享有以同等條件優先受讓的權利。合作開發的當事人一方聲明放棄其共有的專利申請權的,可以由另一方單獨申請或者由其他各方共同申請。申請人取得專利權的,放棄專利申請權的一方可以免費實施該專利。合作開發的當事人一方不同意申請專利的,另一方或者其他各方不得申請專利。


4、后續開發糾紛

《合同法》第三百五十四條 當事人可以按照互利的原則,在技術轉讓合同中約定實施專利、使用技術秘密后續改進的技術成果的分享辦法。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一方后續改進的技術成果,其他各方無權分享。

《技術進出口管理條例》第二十七條:在技術進口合同有效期內,改進技術的成果屬于改進方。

5、共有專利權糾紛

適用于民法通則關于共有的規定


6、發明人、設計人資格糾紛

《合同法》第三百二十八條:完成技術成果的個人有在有關技術成果文件上寫明自己是技術成果完成者的權利和取得榮譽證書、獎勵的權利。

《專利法》第十七條:發明人或者設計人有在專利文件中寫明自己是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的權利。

7、發明人、設計人獎酬糾紛

《合同法》第三百二十六條:職務技術成果的使用權、轉讓權屬于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就該項職務技術成果訂立技術合同。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應當從使用和轉讓該項職務技術成果所取得的收益中提取一定比例,對完成該項職務技術成果的個人給予獎勵或者報酬。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訂立技術合同轉讓職務技術成果時,職務技術成果的完成人享有以同等條件優先受讓的權利。

《專利法》第十六條:被授予專利權的單位應當對職務發明創造的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給予獎勵;發明創造專利實施后,根據其推廣應用的范圍和取得的經濟效益,對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給予合理的報酬。


三、專利合同訴訟

1、專利合同概述

《合同法》第三百四十二條:技術轉讓合同包括專利權轉讓、利申請權轉讓、技術秘密轉讓、專利實施許可合同。技術轉讓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

《技術進出口管理條例》第二條:本條例所稱技術進出口,是指從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向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或者從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向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通過貿易、投資或者經濟技術合作的方式轉移技術的行為。 前款規定的行為包括專利權轉讓、專利申請權轉讓、專利實施許可、技術秘密轉讓、技術服務和其他方式的技術轉移。

其中,專利權轉讓、專利申請權轉讓、專利實施許可合同三種都屬于專利技術轉讓合同,簡稱專利合同。專利合同糾紛占技術轉讓合同糾紛的絕大部分。


2、專利(申請)權轉讓合同訴訟

《專利法》第十條:專利申請權和專利權可以轉讓。中國單位或者個人向外國人轉讓專利申請權或者專利權的,必須經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批準。 轉讓專利申請權或者專利權的,當事人應當訂立書面合同,并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登記,由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予以公告。專利申請權或者專利權的轉讓自登記之日起生效。

《專利法》第四十七條:宣告無效的專利權視為自始即不存在。 宣告專利權無效的決定,對在宣告專利權無效前人民法院作出并已執行的專利侵權的判決、裁定,已經履行或者強制執行的專利侵權糾紛處理決定,以及已經履行的專利實施許可合同和專利權轉讓合同,不具有追溯力。但是因專利權人的惡意給他人造成的損失,應當給予賠償。

如果依照前款規定,專利權人或者專利權轉讓人不向被許可實施專利人或者專利權受讓人返還專利使用費或者專利權轉讓費,明顯違反公平原則,專利權人或者專利權轉讓人應當向被許可實施專利人或者專利權受讓人返還全部或者部分專利使用費或者專利權轉讓費。

《技術進出口管理條例》第十四條:進口經營者簽訂技術進口合同后,應當向國務院外經貿主管部門提交技術進口合同副本及有關文件,申請技術進口許可證。 國務院外經貿主管部門對技術進口合同的真實性進行審查,并自收到前款規定的文件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對技術進口作出許可或者不許可的決定。

《技術進出口管理條例》第二十二條:設立外商投資企業,外方以技術作為投資的,該技術的進口,應當按照外商投資企業設立審批的程序進行審查或者辦理登記。

《技術進出口管理條例》第三十八條:技術出口經許可的,由國務院外經貿主管部門頒發技術出口許可證。技術出口合同自技術出口許可證頒發之日起生效。


3、專利技術實施許可合同訴訟

獨占實施許可合同

排他實施許可合同

普通實施許可合同

分售實施許可合同

交叉實施許可合同

《合同法》第三百四十四條:專利實施許可合同只在該專利權的存續期間內有效。專利權有效期限屆滿或者專利權被宣布無效的,專利權人不得就該專利與他人訂立專利實施許可合同。

   《合同法》第三百四十五條專利實施許可合同的讓與人應當按照約定許可受讓人實施專利,交付實施專利有關的技術資料,提供必要的技術指導。

《技術進出口管理條例》第二十九條:技術進口合同中,不得含有下列限制性條款:

(一)要求受讓人接受并非技術進口必不可少的附帶條件,包括購買非必需的技術、原材料、產品、設備或者服務;

(二)要求受讓人為專利權有效期限屆滿或者專利權被宣布無效的技術支付使用費或者承擔相關義務;

(三)限制受讓人改進讓與人提供的技術或者限制受讓人使用所改進的技術;

(四)限制受讓人從其他來源獲得與讓與人提供的技術類似的技術或者與其競爭的技術;

(五)不合理地限制受讓人購買原材料、零部件、產品或者設備的渠道或者來源;

(六)不合理地限制受讓人產品的生產數量、品種或者銷售價格。

(七)不合理地限制受讓人利用進口的技術生產產品的出口渠道。


4、專利申請階段的技術轉讓和實施許可合同

(技術秘密轉讓合同)


四、專利行政訴訟

1、專利確權訴訟(以專利復審委員會為被告)

《專利法》第四十一條: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設立專利復審委員會。專利申請人對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駁回申請的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個月內,向專利復審委員會請求復審。專利復審委員會復審后,作出決定,并通知專利申請人。 專利申請人對專利復審委員會的復審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個月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專利法》第四十六條:專利復審委員會對宣告專利權無效的請求應當及時審查和作出決定,并通知請求人和專利權人。宣告專利權無效的決定,由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登記和公告。 對專利復審委員會宣告專利權無效或者維持專利權的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個月內向人民法院起訴。人民法院應當通知無效宣告請求程序的對方當事人作為第三人參加訴訟。

針對專利無效的行政訴訟,所依據的理由有12種。

《專利法實施細則》第六十四條:前款所稱無效宣告請求的理由,是指被授予專利的發明創造不符合專利法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六條第三款、第四款、第三十三條或者本細則第二條、第十三條第一款、第二十條第一款、第二十一條第二款的規定,或者屬于專利法第五條、第二十五條的規定,或者依照專利法第九條規定不能取得專利權。


2、確權機關具體行政行為引發的訴訟(以國家知識產權局為被告)

《專利法》第五十五條:專利權人對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關于實施強制許可的決定不服的,專利權人和取得實施強制許可的單位或者個人對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關于實施強制許可的使用費的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個月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國家知識產權局行政復議規程》第五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請復議:

(一)專利申請人對不予受理其申請不服的;

(二)專利申請人對申請日的確定有爭議的;

(三)專利申請人對視為未要求優先權不服的;

(四)專利申請人對其專利申請按保密專利申請處理或者不按保密專利申請處理不服的;

(五)專利申請人對專利申請視為撤回不服的;

(六)專利申請人對視為放棄取得專利權的權利不服的;

(七)專利權人對專利權終止不服的;

(八)專利申請人、專利權人因耽誤有關期限導致其權利喪失,請求恢復權利而不予恢復的;

(九)專利權人對給予實施強制許可的決定不服的;

(十)強制許可請求人對終止實施強制許可的決定不服的;

(十一)國際申請的申請人對國家知識產權局根據專利法實施細則第一百零二條終止其國際專利申請不服的;

(十二)國際申請的申請人對國家知識產權局根據專利法實施細則第一百一十五條所作復查決定不服的;

(十三)布圖設計登記申請人對不予受理布圖設計申請不服的;

(十四)布圖設計登記申請人對布圖設計申請視為撤回不服的;

(十五)布圖設計登記申請人、布圖設計權利人因耽誤有關期限造成權利喪失,請求恢復權利而不予恢復的;

(十六)布圖設計權利人對非自愿許可決定不服的;

(十七)布圖設計權利人、被控侵權人對侵犯布圖設計專有權所作行政處罰不服的;

(十八)專利代理機構對撤銷其機構的處罰不服的;

(十九)專利代理人對吊銷其《專利代理人資格證書》的處罰不服的;

(二十)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認為國家知識產權局作出的其他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

對復議決定不服的,當事人可以提起行政的訴訟。


3、專利行政調處決定訴訟(以地方知識產權管理機關為被告)

《專利法》第五十七條、第五十八條、第五十九條

《專利法實施細則》第七十九條:除專利法第五十七條規定的外,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應當事人請求,還可以對下列專利糾紛進行調解:

(一)專利申請權和專利權歸屬糾紛;

(二)發明人、設計人資格糾紛;

(三)職務發明的發明人、設計人的獎勵和報酬糾紛;

(四)在發明專利申請公布后專利權授予前使用發明而未支付適當費用的糾紛。

對于前款第(四)項所列的糾紛,專利權人請求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調解,應當在專利權被授予之后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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